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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分类:走进协会
- 发布时间:2021-03-22 15: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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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
英文:Jina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市场交易、房产评估、修建装饰、中介服务、房地产金融、法律等业务的企业实体、科研机构及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的宗旨:
一、依法治理协会,贯彻和落实国家房地产业及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强化我市房地产行业社会责任意识及服务意识,使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成为责任平台、诚信平台、服务平台;
三、推进和完善我市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加强行业内交流合作,促进创新发展;
四、加强市场调查研究和信息传递,及时反映房地产企业诉求,向政府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充分发挥会员之间及会员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服务,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服务;
五、推动和支持我市诚信、品牌、规模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实现持续良好发展。
第四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的住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06号建设大厦2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研讨房地产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提出政策建议;
二、推动、建立和完善我市房地产业信息化平台建设、构建房地产业大数据系统;
三、建立和完善我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做好信用评定及管理工作;
四、提供与城市发展、房地产有关的咨询和研究服务,联合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协调开发企业处理购房者投诉,组织行业培训;
五、组建专家顾问团队,加强城市发展与房地产相关课题研究,针对行业内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专项研究,提供权威的研究成果和咨询服务。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在济南市行政区划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市场交易、房产评估、修建装饰、中介服务、房地产金融、法律及部品、部件生产供应等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具有房地产业相关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热爱房地产事业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在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业绩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在协会组织的经济、技术培训中享有优惠待遇;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协会对自己的业务活动提供指导帮助;
六、请求协会对会员间出现的矛盾进行调解;
七、对本行业存在的共同关心的问题向协会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利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协会提供本单位的经营状况资料,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行业发展的新动态;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和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进行监督;
(二)对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三)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为3人。
三、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一、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犯罪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
四、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五、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济南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金;
四、开展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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