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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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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 分类: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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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4-13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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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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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济南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充分发挥济南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的职能,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团结、联合、组织房地产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按照不同领域和专业开展学术/技术交流、专业研究、专业培训等活动,形成专项研究成果,为城市发展、政府决策、行业建设和企业发展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推动行业发展,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

  第二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主要由从事房地产开发、设计、投资、管理、销售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中介、教育培训、法律咨询、会计与税务等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家、学者等自愿参加的非赢利性专业组织。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在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遵守并执行《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积极发展会员。优先发展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现有的单位和个人会员,此外各专业委员会需通过其他方式积极发展新会员,扩大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规模和影响力。

  第五条 研究房地产业及各专业领域发展的政策、标准、规范和行业动态等,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为政策制定和市场运作规则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承办各领域的专项论坛和专题会议,针对行业热点问题和会员关注的核心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和研讨。

  第七条 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并积极推进研究成果在示范项目中的转化和应用,为会员提供系统和专业的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 组织各领域的考察、教育、培训和研修,为会员搭建人才培养和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九条 编辑出版各类专业刊物,并在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官方网站设置不同的栏目和板块。

  第十条 完成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凡合法从事房地产开发、设计、投资、管理、销售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中介、教育培训、法律咨询、会计与税务等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家、学者,承认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和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均可申请参加各专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 要求加入各专业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即成为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会员的各项权利。

  第十四条 请求专业委员会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十五条 优先参加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专业委员会的信息资料、技术咨询、业务培训和其他服务。

  第十六条 对专业委员会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第四章  委员的义务

  第十七条 履行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会员的各项义务。

  第十八条 遵守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各委员会的决议和工作计划,维护各专业委员会利益;

  第十九条 积极参加各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活动,完成各委员会委托的任务;

  第二十条 关心各委员会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交回委员证。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各专业委员会活动或从事违法经营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取消委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委员大会的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各委员会工作规则;确定各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年度计划和任务;研究讨论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专家顾问二至三名,秘书一名。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常设机构为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考核机制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每年对各专业委员会进行考核,其中提供各类免费和付费培训的次数、组织各种论坛和会议的规模、频率、质量以及专项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 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单位和个人会员不再额外缴纳专业委员会会费,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缴纳会费;

  二、 委员单位和社会赞助和捐赠;

  三、 开展业务活动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四、 符合中国房协章程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执行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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