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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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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2-15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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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关于《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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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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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发〔2005〕11号)同时废止,该细则在总结过往政策性文件中的基础上,对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作了重要修改,现将相关变化作了总结,具体如下。

 

一、体例

新资质管理细则采用章条式体例,分为总则、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资质申请和许可、监督管理、附则共计五章,较原资质管理规定的条式体例内容更为清晰明确。

删除了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引用。

增加了对资质许可条件及开发经营活动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的规定及有权采取的措施与程序,明确建立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企业的信用信息,规定了撤销及注销资质的具体情形。

 

二、规范开发企业名称

开发企业(集团公司除外)名称应当有“房地产开发、建设、置业”等字样,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三、资质条件

(一)申请核定资质前一年不得有14种负面行为,否则不予核定;

(二)一级资质条件删除了山东自行增设的条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二、三、四级资质

1. 删除注册资本要求;

2. 年限:由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满一定年限改为取得较低资质满一定年限;

3. 累计竣工房屋建筑面积均限制为近三年,二、三级删除与“累计竣工房屋建筑面积”等价的“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标准;

4. 删除优良品率及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指标;

5. 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口径由上一年改为在建;

6. 删除对持有建筑、结构、房地产、会计、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统计岗位资格证书要求;

7. 要求实行完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

8. 二、三级要求住宅项目相关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完备,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率达100%。

(四)暂定资质

1. 删除注册资本要求;

2. 删除对持有建筑、结构、房地产、会计、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统计岗位资格证书要求;

3. 删除有3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与此相当投资额要求。

 

四、有关业绩、人员的认定标准

(一)开发经营业绩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记载一致;

(二)住宅全装修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已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项目实际面积的1.2倍计算;

获得“广厦奖”、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建部装配式建筑科技示范、住建部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已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按项目实际面积的1.5倍计算。以上2类面积计算不叠加;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已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项目实际面积的1.2倍计算;

(四)子公司的专业人员及开发业绩不计入持股公司,持股公司的专业人员及开发业绩也不计入子公司;

(五)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返聘、退休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年龄不超过70岁。

 

五、资质对应的业务范围

(一)删除外省进鲁开发必须是一级资质的限制;

(二)仅以建筑面积确定业务范围,删除以土地面积确定业务范围的标准;

(三)三级资质由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限制为仅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承揽房地产;

(四)暂定资质业务范围由按与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结构等资质等级条件相应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来确定,限制为不得超过四级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

 

六、资质审批及有效期

(一)三级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

(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注册的开发企业,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

(三)资质有效期由二年修改为三年;暂定资质延续期限由二年修改为三年。

 

七、申请核定资质所需材料

(一)由仅资产负债表增加为上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

(二)需提供相关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增加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等。

 

八、废除资质年检制度,建立资质延续制度

不再要求参加资质年检,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等级核定程序,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九、增加遗留项目处理的规定

(一)因降低资质等级导致在建项目超出现资质等级承担规模或承揽范围的,允许企业在现有资质等级条件下完成该在建项目;

(二)开发企业出现应当被吊销、注销资质证书的情形,或者有效期不再延续,但尚有开发项目未完成的,由企业住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明确限定项目开发经营,即在资质证书中注明“仅用于XXX项目开发经营,不得用于开发经营其他项目,XXX项目开发经营完毕,资质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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