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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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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概要描述】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服务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了《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概要描述】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服务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了《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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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服务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了《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6月24日

 

 

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能够反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和信用评价情况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等机构。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布,信用等级评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及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工作。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负责市区房地产交易监管中涉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工作。 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负责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 信用档案内容及信用等级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包括机构信用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等级五个方面。

(一)基本信息

1.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名称、服务场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

2.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号、从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业绩信息 经纪机构经营状况、机构和从业人员完成的房屋交易面积、交易金额等;估价机构经营状况、机构和从业人员完成的估价项目名称、面积、金额等。

(三)良好行为信息 符合《济南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分细则(试行)》和《济南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评分细则(试行)》中规定的执业基本要求;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表彰的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信息;在市级以上及协会刊物发表研究成果的信息;业务管理、服务等工作突出的信息;县级以上媒体表扬的信息;经业务管理部门及协会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

(四)不良行为信息 违反相关业务规范的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的信息;县级以上媒体披露的、情况属实的中介服务不良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其所属的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处理)的信息;经业务管理部门及协会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五)信用等级 协会根据《济南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分细则(试行)》和《济南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评分细则(试行)》评定的机构信用等级。

第七条 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失信警告”、“严重失信”。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90分,实行加减分制。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优秀”,评定分值在99~85分(含85分)之间的为“良好”,评定分值在84~70(含70分)分之间的为“合格”,评定分值在69~60(含60分)分之间的为“失信警告”,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严重失信”。 具体评分办法详见《济南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分细则(试行)》和《济南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评分细则(试行)》。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建立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日常采集、每月上报、每季发布、年终评定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行申报,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新闻媒体报道等。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良好行为信息由中介服务机构自行提供。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由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采集确认后,于下月5日前汇总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联合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用信息采集机制,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检查等工作方式,及时采集、确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 协会应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联络机制,设立媒体曝光平台、监督台、光荣榜,反映、公示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采集、确认各新闻媒体报道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有关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五)群众举报并经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国家、省、市级媒体、刊物及网上报道或刊登并查证属实的信息以及其他经业务管理部门及协会认定属实的,违反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材料。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取季度评价和年终信用等级评定两种方式。

(一)季度评价。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委托协会对每季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汇总、评分并认定后,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认定前,协会应通知当事人,说明拟认定的信用信息及计分情况。当事人对不良行为信息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或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协会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经核查,不良行为信息属处理失误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不良行为信息由提供单位提供的,应当将异议申请转送提供单位核查并做出解释,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 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协会根据答复情况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申请人。

(二)年终信用等级评定。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委托协会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信用信息情况进行汇总和评定,并在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网站公示机构信用等级暂定结果,公示15日后,最终确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年度信用等级。 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分数不累积,当年的信用分数不作为次年信用起始分。基础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信用档案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建设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平台,记载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和机构的信用等级情况,并通过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核定、创先评优、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优秀”等级: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良好”等级:机构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正常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三)“合格”等级: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但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四)“失信警告”等级: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一年内不得参与创先评优活动,下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不予评为优秀。办理机构资质(备案)申请时予以重点审查。

(五)“严重失信”等级:予以媒体曝光,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两年内不得参与创先评优活动,下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不予评为优秀、良好。办理机构资质(备案)申请时予以严格审查。 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评分以一年为记录周期,扣分超过12分的,予以业内通报批评,本年度内不得参与创先评优;扣分超过40分的,暂停执业资格备案,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本年度内不得参与创先评优。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机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记录期限至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有效期结束。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记录期限至个人执业资格有效期结束。

(二)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一年。

(三)机构信用等级记录期限为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档案的具体项目、范围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协会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附件:1.《济南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分细则(试行)》

2.《济南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评分细则(试行)》

附件1

 

济南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指标

 

一、 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有关业务规范。坚决杜绝不正当方式的经纪业务,抵制有损其他机构及整个行业利益的行为。

2.具备从业资格,并在营业场所公示其工商执照、从业人员的信息(包括2寸免冠照片、姓名、执业注册证号)、业务流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3.规范服务行为,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不做虚假承诺及有违职业操守和道德的行为。

4.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收取中介佣金,开具有效发票并依法纳税。

5.保证经纪代理的房屋证件齐全、手续完备。不承揽国家法律禁止转移、买卖、租赁、抵押的房地产业务。

6.自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任何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7.严格遵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方面的规定,不挪用、不占用客户交易资金。

8.严格执行行业准入制度,增强行业自律意识,持证上岗,严格遵守经纪人(协理)执业签字制度,不聘用被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处罚禁业的违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业务。

9. 使用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10.重视企业内部规范管理,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认真接待和处理客户提出的问题和投诉,及时回复落实。 1

1.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 基本信息指标

1.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基础分为90分;

2.取得经纪机构备案资格(备案期限半年以上);【加3分】

3.机构备案存续年限;【每年加1分】

4.开设分支机构的,每备案一个分支机构;【加0.5分】

5.备案机构及分支机构应有规定的持证人员。【每超出1名持证人员,加0.5分】

三、 良好信用信息指标

1.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时,房地产经纪机构符合“基本要求”的;【加10分】

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所属执业人员获得国家、省、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1分】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加2分】

3.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等机构信用认定的;【加3分】

4.信用等级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优秀”的;【加3分】连续三年被评定为“良好”的;【加1分】

5.网签业务成交量前三名的 ;【加3分】,

第4至

第10名的;【加1分】

6.服务热情、办事效率高,积极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受到群众点名感谢、表扬或政府好评的;【加1分】

7.参加政府或协会举办的行业竞赛或活动,获得名次的;【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8.为协会培训提供师资的;【加2分】

9.在市级以上及协会报刊发表研究成果;【中央(国家)级2分,省级1分,市级0.5分】

10.业务管理、服务等工作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媒体表扬的;【中央(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县级0.5分】

11.扶贫、捐款等履行社会责任的;【捐款金额10万元以上1分,50万元以上2分,100万元以上3分】

12. 加入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加1分】

13.经业务管理部门及协会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视具体情况加分。

四、 不良信用信息指标

A类:每次扣1-2分(共计9项)

1.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执业人员信息(2寸免冠照片、姓名、执业注册证号)、业务流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网签流程及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市工商局投诉监督电话、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投诉监督电话、市物价局投诉监督电话、市城管执法局投诉监督电话等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每缺少一项,扣0.5分】

2.分支机构未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扣1分】

3.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未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扣1分】

4.无正当理由缺席主管部门或协会召开的会议;【扣1分】

5.注册经纪人超过有效期未及时注册的;【扣2分】

6.变更房地产经纪人,未及时报送备案信息的;【扣1分】

7.违反委托人意愿,无正当理由变更经纪业务执行人;【扣2分】

8.不按规定或不按时报送业务统计报表;【扣2分】

9.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轻微的。【扣1-2分】

B类:每次扣3-5分(共计11项)

1.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执业证(注册证)或注册到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与客户签署合同文件,主办专业中介服务;【扣5分】

2.提供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未及时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未及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扣5分】

3.提供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未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扣5分】

4.违反当事人意愿,强行带客看房;【扣5分】

5.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受托的中介服务业务转托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扣4分】

6.交易未成且在违背买卖双方意愿的情况下,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或其他资料;【扣4分】

7.不按规定组织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扣3分】

8.对本机构经纪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良信用行为,存在管理过失的;【扣3分】

9.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时,未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扣3分】

10.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时,未按规定向相关业务部门报送租赁信息;【扣3分】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较严重。【扣3-5分】

C 类:每次扣6-8分(共计14项)

1.发生投诉后,不配合(如逾期不书面答复等)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调查取证的;【扣8分】

2.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足规定数量的;【扣8分】

3.不配合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工作,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扣8分】

4.房地产经纪业务未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并收取服务报酬,分支机构独立承揽业务的;【扣8分】

5.聘用被列入严重失信经纪人、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扣8分】

6.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扣8分】

7.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未能查明出售人、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房地产权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情况,接受委托代理房地产办理资金托管、权属过户等手续,给承购人、承租人造成损失;【扣8分】

8.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或明知房地产转让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瑕疵,仍然接受委托代理转让房地产;【扣8分】

9.向客户或其他人索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扣8分】

10.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扣7分】

11. 收取服务报酬不出具发票;【扣7分】

12. 明知本机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未予阻止和纠正的;【扣6分】

13. 拒绝服务对象选择使用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扣6分】

14.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扣6-8分】

D类:每次扣9-10分(共计22项)

1. 提供代办贷款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扣10分】

2.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扣10分】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扣10分】

4.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扣10分】

5.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扣10分】

6.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扣10分】

7.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扣10分】

8.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扣10分】

9.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向委托人增加收费的;【扣10分】

10.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扣10分】

11.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扣10分】

12.在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公开销售商品房;【扣10分】

13.服务于该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扣9分】

14.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扣9分】

1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扣9分】

16.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扣9分】

17.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扣9分】

18. 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扣9分】

19. 涂改、伪造备案证书或经纪人业务培训证、上岗证的;【扣9分】

20.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扣9分】

21.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扣9分】

22.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非常严重的行为。【扣9-10分】

E类:本类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本类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列入“严重失信”等级。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2.没有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的;

3.连续两年被列为失信警告对象的;

4.企业法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裁决、行政决定的;

7.与当事人串通提供虚假资料和假冒申请人骗取房屋登记的;

8.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一、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有关业务规范。抵制有损整个行业利益的行为。

2.具备从业资格,持证上岗。

3.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不做虚假承诺及有违职业操守和道德的行为。

4.在服务中不索要或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

5.保证经纪代理的房屋证件齐全、手续完备。

6.不承揽国家法律禁止转移、买卖、租赁、抵押的房地产业务。自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任何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7.严格遵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方面的规定,不挪用、不占用客户交易资金。

8. 使用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9.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认真接待和处理客户提出的问题和投诉。

10.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 良好信用信息指标

1.获得国家、省、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1分】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加2分】

2.配合政府、协会完成重大、特殊或紧急工作,获得政府好评的;【加3分】

3.妥善处理对本人的投诉,化解矛盾,获得投诉人或协会好评的;【加1分】

4.积极参加政府或协会举办的行业竞赛或活动,获得前三名的;【第一名加3分,第二名加2分,第三名加1分】

5.因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或有其他善举受到群众点名感谢或表扬的;【加1分】

6.业务管理、服务等工作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媒体表扬的;【国家级媒体5分,省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

7.被所在公司推荐为优秀员工的(每个公司每年可按注册经纪人(协理)20%比例推荐);【加1分】

8.为协会培训讲授课程的;【加2分】

9.在市级以上及协会报刊发表研究成果;【中央(国家)级报刊5分,省级3分,市级2分】

10.经业务管理部门及协会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视具体情况加分。

三、 不良信用指标

A类:每次扣1-2分(共计5项)

1.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及注册变更手续而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扣2分】

2.签订合同时使用格式文本,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扣2分】

3.无正当理由缺席主管部门或协会召开的会议;【扣1分】

4.开展业务时,不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扣1分】

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轻微的。【扣1-2分】

B类:每次扣3-5分(共计9项)

1.不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数据信息搜集;【扣5分】

2.提供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未及时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未及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扣5分】

3.提供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未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扣5分】

4.违反当事人意愿,强行带客看房;【扣5分】

5.开展业务时,未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的;【扣5分】

6.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扣4分】

7.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时,未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扣3分】

8.违反规定将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信息泄漏给其他机构;【扣3分】

9.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较严重。【扣3-5分】

C 类:每次扣6-8分(共计10项)

1.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未能查明查验出售人、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房地产权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情况,接受委托代理房地产办理资金托管、权属过户等手续,给承购人、承租人造成损失;【扣8分】

2.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或明知房地产转让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瑕疵,仍然接受委托代理转让房地产;【扣8分】

3.利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便利,向客户或其他人收受回扣或者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扣8分】

4.接受所在企业指派或他人请托,以房产经纪人的名义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合同或交易合同上签字的;【扣8分】

5.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扣7分】

6.未经委托人同意且非为委托人利益,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扣7分】

7.拒绝服务对象选择使用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扣6分】

8.未如实地向委托人报告业务进行过程中的订约机会;【扣6分】

9.变更任职企业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任职企业的商业信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掌握的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扣6分】

10.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扣6-8分】

D类:每次扣9-10分(共计18项)

1.提供代办贷款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扣10分】

2.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扣10分】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扣10分】

4.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扣10分】

5.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扣10分】

6.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扣10分】

7.未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经纪人员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扣10分】

8.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扣9分】

9.未在办理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签名的;【扣9分】

10.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扣9分】

11.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扣9分】

12.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扣9分】

13.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扣9分】

14.对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行为不配合,或发生投诉后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调查取证的;【扣9分】

15.骗取、涂改、伪造、变造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业务培训证书或上岗证等;【扣9分】

16.故意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的经纪活动;【扣9分】

17.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扣9分】

18.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非常严重的行为。【扣9-10分】 E类:本类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1.被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后,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

2.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决、裁定和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的;

5.与当事人串通提供虚假资料和假冒申请人骗取房屋登记的;

6.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特别严重的。

附件2

济南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评分细则

 

第一章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评价指标

 

一、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有关业务规范。坚决杜绝不正当方式的估价业务,抵制有损其他机构及整个行业利益的行为。

2.在营业场所公示其工商执照、资质证书、从业人员的信息(2寸免冠照片、姓名、执业注册证号)、业务流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3.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弄虚作假,不低估高估,不误导客户。

4.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收取评估费,开具有效发票并依法纳税,不索要或收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酬金。

5.自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任何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6.严格执行行业准入制度,增强行业自律意识,严格遵守估价师执业签字制度,不聘用被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处罚禁业的违规人员从事估价业务。

7.重视企业内部规范管理,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认真接待和处理客户提出的问题和投诉,及时回复落实。

8.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9. 按《房地产估价规范》出具估价报告,归集管理档案资料。

二、基本信息指标

1.房地产估价机构基础分为90分;一级资质机构;【加3分】二级资质机构;【加1分】

2.执业存续年限;【每年加1分】

3.每超出1名备案专职估价师;【增加0.5分】

4.加入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加1分】

三、良好信用信息指标

1.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时,房地产估价机构符合“基本要求”的;【加10分】

2.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所属执业人员获得国家、省、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5分,4分,3分,1分】获得行业协会表彰;【加2分】

3.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等机构信用认定的;【加3分】

4.信用等级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优秀”的;【加3分】,连续三年被评定为“良好”的;【加1分】

5.估价业务量按面积前三名的;【加3分】,

第4至

第10名的;【加1分】

6.扶贫、捐款等履行社会责任的;【捐款金额10万元以上1分,50万元以上2分,100万元以上3分】

7.服务热情周到,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受到群众点名感谢、表扬或政府好评的;【加1分】

8. 参加政府或协会举办的行业竞赛或活动,获得名次的;【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9.为协会提供培训师资的;【加2分】

10.在市级以上及协会报刊发表研究成果;【中央(国家)级2分,省级1分,市级0.5分】

11.业务管理、服务等工作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媒体表扬的事项;【中央(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县级0.5分】

12.经业务管理部门及协会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视具体情况加分。

四、不良信用信息指标

A类:每次扣1-2分(共计13项)

1.扣押房地产估价人员的资格证、注册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扣1分】

2.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执业人员信息(2寸免冠照片、姓名、执业注册证号)、业务流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市工商局投诉监督电话、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投诉监督电话、市物价局投诉监督电话等应当公示的事项;【每缺少一项或该项信息不全的,扣0.5分】

3.无正当理由缺席主管部门或协会召开的会议;【扣1分】

4.经营服务场所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扣1分】

5.不按时报送估价业务台账、年检资料的;【扣2分】

6.估价师执业注册有效期到期后,未及时协助估价师取得续期许可的;【扣1分】

7.机构资质到期后,未及时取得资质续期许可的;【扣2分】

8.转入或解聘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未在规定时间报送备案信息的;【扣1分】

9.未为本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扣2分】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

11.无正当理由随意变更估价业务执行人的;【扣2分】

12.估价报告不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的“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的;【扣2分】

13.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较轻微的。【扣1-2分】

B类:每次扣5-6分(共计20项)

1.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执业证(注册证)或注册到其他估价机构的人员主办房地产估价服务;【扣6分】

2.所出具的估价报告经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并确认为异常报告,鉴定结果与估价结果相差10%以上(不含10%)不超过30%(含30%)的;【扣6分】

3.明知本机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不予阻止和纠正的;【扣6分】

4.发生集体投诉,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妥善处理的;【扣6分】

5.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扣6分】

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不足的;【扣6分】

7.变更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执业年限不符合要求的;【扣6分】

8.股东变更,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持股比例、执业年限不符合要求的;【扣6分】

9.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扣6分】

10.未按规定时限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扣6分】

11.不备案而擅自设立估价报告编号的;【扣6分】

12.向客户或其他当事人索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扣5分】

13. 业务台帐记录不全的或不如实上报年检资料的;【扣5分】

14.不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数据信息搜集的;【扣5分】

15.收取服务报酬不出具发票的;【扣5分】

16. 估价师没有按规定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勘查的;【扣5分】

17.借鉴的实际交易案例不真实的;【扣5分】

18.不及时收集估价业务资料,原始估价报告未归档,存档资料不完整的;【扣5分】

19.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师签字不清晰,不易于辨认,使用印章代替的;【扣5分】

20.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较严重的。【扣5-6分】

C类:每次扣9-10分(共计20项)

1.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估价业务的;【扣10分】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扣10分】

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扣10分】

4.严重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扣10分】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扣10分】 

6.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扣10分】

7.房地产估价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扣10分】

8.房地产估价业务未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扣10分】

9.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出具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加盖自身公章的;【扣10分】

10.房地产估价报告未加盖机构公章,未有至少两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扣10分】

11.为房地产估价师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扣10分】

12.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扣9分】

13.不协助配合、甚至拒绝、阻挠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配合(如逾期不书面答复等)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的;【扣9分】

1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扣9分】

15.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扣9分】

16.所出具的估价报告经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为不合格,或鉴定结果与估价结果相差30%以上的;【扣9分】

17.聘用被列入严重失信估价师、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地产估价服务业务的;【扣9分】

18.业务台帐记录造假的;【扣9分】

19.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虚假材料的;【扣9分】

20.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扣9-10分】

D类:本类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本类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列入“严重失信”等级。

1.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经营活动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3. 连续两年被列为失信警告对象的;

4. 企业法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裁决,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6.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二章 房地产估价行业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一、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有关业务规范。抵制有损整个行业利益的行为。

2.具备从业资格,持证上岗。

3.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弄虚作假,不低估高估,不误导客户。

4.在服务中不索要或收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酬金。

5.自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 户信息从事任何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6.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认真接待和处理客户提出的问题和投诉,及时回复落实。

7.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良好信用信息指标

1.获得国家、省、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1分】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加2分】

2.配合政府、协会完成重大、特殊或紧急工作,获得政府好评的;【加3分】

3.妥善处理对本人的投诉,及时化解矛盾,获得投诉人或协会好评的;【加1分】

4.积极参加政府或协会举办的行业竞赛或活动,获得前三名的;【第一名加3分,第二名加2分,第三名加1分】

5.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或有其他善举,受到群众点名感谢或表扬的;【加1分】

6.被所在公司推荐为优秀员工的加1分(每个公司每年可按注册估价师20%比例推荐);

7.为协会培训讲授课程的;【加2分】

8.在市级以上及协会报刊发表研究成果;【中央(国家)级报刊5分,省级3分,市级2分】

9.业务管理、服务等工作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媒体表扬的事项;【国家级媒体5分,省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

10.经业务管理部门及协会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视具体情况加分。

三、不良信用信息指标

A类:每次扣1-2分(共计5项)

1.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扣2分】

2.开展业务时,不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扣1分】

3.无正当理由缺席主管部门或协会召开的会议;【扣1分】

4.执业注册有效期到期后,未及时取得续期许可的;【扣1分】

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轻微。【扣1-2分】

B类:每次扣5-6分(共计5项)

1.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积极配合检查的;【扣6分】

2.不通过所在机构,私自收取服务报酬的;【扣6分】

3.接受所在估价机构指派,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委托合同或估价报告上签字的;【扣6分】

4.未经委托人同意且非为委托人利益,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扣5分】

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较严重的。【扣5-6分】

C类:每次扣9-10分(共计13项)

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扣10分】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实施商业贿赂;【扣10分】

3.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扣10分】

4.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扣10分】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扣10分】

6.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扣10分】

7.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扣10分】

8.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扣10分】

9.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扣10分】

10.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扣10分】

11.发生投诉后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调查取证的;【扣9分】

12.因估价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规范程序,导致估价报告失实;【扣9分】

13.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扣9-10分】

D类:本类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2.被吊销房地产估价执业资格后,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3.因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因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为,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决、裁定和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

6.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特别严重的。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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